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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 記者朱磊 近日在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,全國政協常委何丕潔在代表民革中央的發言中建議,應修訂完善環保相關法律條款。
  何丕潔說,面對我國資源約束趨緊、環境污染嚴重、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,加強環保執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。然而,當前我國環保執法的難度卻在不斷加大,主要表現為:一是當前我國環保執法多局限於末端,“大環保”的理念尚未形成;二是政府各部門環保執法職責交叉、分散,且由於地方利益作祟,難以形成環保執法合力;三是基層環保執法力量薄弱,尤其是農村地區環保執法工作現狀已不能滿足環保工作實際需求;四是環保執法力度偏軟、手段偏少,致使環境違法成本低於環境守法成本。
  何丕潔建議,要牢固樹立“大環保”理念,進一步轉變環保執法工作指導思想和思路。從集中執法向常規化、常態化執法轉變,堅持分階段、分重點、分區域開展持續、不間斷的執法活動,切實加強對項目施工現場、高耗能企業、餐飲娛樂場所等環保重點單位、部位的監管和整治。統一環保執法主體,實現環境污染事件由專門行政部門管轄,形成有效的環保監察、執法機制。完善農村環境管理基礎體系,並逐步實現城鄉環境保護監督、管理、執法一體化。建立健全各級政府,特別是縣鄉政府農村環保職責,推動鄉鎮環保能力建設。
  何丕潔還建議,應增強環保執法制度安排的可操作性,加大環境違法成本,降低守法成本。應進一步落實環保執法部門行使對環境違法企業“停產整頓”、對出現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地方政府“停批停建項目”權等制度性安排。修訂完善環保相關法律條款,增加行政處罰法律條款的可操作性,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,讓違法企業承受不起相應的違法後果,從而促使其自覺調整行為。多管齊下綜合運用經濟、行政、司法等手段,通過稅收、金融等政策對自覺遵守環境法律法規的企業給予支持和鼓勵,使其得到實惠,從而降低守法成本。
  (原標題:應修訂完善環保相關法律條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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